创业板博时定开 (160529): 博时创业板两年定期彩票平台- 彩票网站- APP下载 【官网推荐】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5-10-01彩票平台,彩票网站,彩票APP下载
3、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存托凭证)、货币市场工具、金融衍生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在特殊市场条件下,如临近开放期或开放期内遇证券市场的成交量发生急剧萎缩、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以及其他未能预见的特殊情形下,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或变现对证券资产价格造博时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本基金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投资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次级债等)、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亦可在封闭期内通过战略配售的方式进行股票投资。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基金资产可以投资于港股,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本基金基金资产投资于在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含存托凭证),会因创业板发行、上市等业务规则与主板、中小企业板市场的相应规则不同而存在特有风险,包括创业板上市公司相比主板上市公司规模较小、经营业绩不够稳定;创业板市场临时报告仅要求在证监会指定网站和公司网站上披露;创业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设计更为严格,可能导致创业板上市公司退市情况更多,退市速度更快等。本基金可根据实际需要,对投资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的标的和规模进行动态调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7、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60%,投资于创业板的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比例为股票资产的0%-5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开始前两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两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在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在封闭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博时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博时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博时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11、《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22、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23、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2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33、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3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35、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1、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两年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之日起(包括该日)至两年后的对应日前一日(含该日)的期间。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两年后的对应日前一日(含该日)的期间,以此类推。如不存在对应日期或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红利再投资除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可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上市交易
42、开放期:指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5至20个工作日,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但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延长开放期时间并公告,但开放期最长不可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43、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暂停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并公告)
69、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70、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包括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沪港通”)和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深港通”)
1986-1990年就读于北京师范大学信息与情报学系,获学士学位;1994-1997年就读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获法学硕士学位;2003-2006年,就读于南开大学国际经济研究所,获国际金融博士学位。1997年8月至2014年12月就职于中国证监会,历任办公厅、党办副主任兼新闻办(网信办)主任;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副巡视员;中国证监会深圳专员办处长、副专员;中国证监会期货监管部副处长、处长。2015年1月至7月,任招商局金融集团副博时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郭智君先生,高级经济师。1993年7月至2000年2 月历任中国农业银行内蒙古分行会计、信贷员、人事教育处科员、副主任科员。2000年2月至2008年5月历任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呼和浩特办事处副处长、处长。2008年5月至2013年1月历任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人力资源部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13年1月至2022年2月历任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党委书记。2022年2月至今历任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经营六部总经理级干部、总经理。
方瓯华先生,复旦大学硕士,中级经济师。2009年起,加入交通银行,历任交行上海分行市南支行、大客户二部、授信部、宝山支行行长助理等职位,主要负责营运及个人金融业务。2011年起,调入交通银行投资部,担任高级经理,负责交行对外战略投资及对下属子公司股权管理工作。2015年,加入上海信利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并工作至今,历任高级投资经理、总经理、董事等职,同时兼任上海汇华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盛业股博时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邹月娴女士,香港大学博士,新加坡归国学者。现任北京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党委副书记,鹏城实验室兼职教授,中国计算机学会语音对话与听觉专委会委员,中国自动化学会模式识别与机器智能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市人工智能学会常务副理事长兼秘书长;荣获深圳市地方级高层次专业人才、深圳市三八红旗手等称号;曾获中国电子工业部科技进步三等奖,深圳市科学技术奖技术开发一等奖;在国际顶级期刊和旗舰会议发表高水平论文300多篇,入选全球前2%顶尖科学家榜单。
张博辉先生,2008年8月参加工作,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金融学专业毕业,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2008年至2018年在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大学工作,历任金融系讲师、副教授、国际金融中心副主任、教授。2017年至今在香港中文大学(深圳)工作,历任深圳高等金融研究院副院长、经管学院执行副院长,现任经管学院执行院长、校长讲座教授、深圳数据经济研究院副院长、深圳高等金融研究院金融科技与社会金融研究中心主任。
1989年至1992年在清华大学计算机系学习,获得硕士学位。1992年至1995年深圳市天元金融电子有限公司任技术部负责人,1995年至2000年在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南方软件开发中心担任副总工程师,2001年至2003年在太极华清信息系统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2003年至2014年在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信息技术总监,2014年至2015年任中财国信(深圳)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年11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信息技术部总经理。2022年3月16日起任董事总经理兼信息技术部总经理。2023年8月15日起任董事总经理兼信息技术部总经理、人工智能实验室主任。2024年4月2日起任首席数字官(总经理助理级)兼人工智能实验室主任。
历任研究员、高级研究员、高级研究员兼基金经理助理、资深研究员兼基金经理助理、资深研究员兼投资经理、博时汇悦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2月20日-2023年8月22日)、博时凤凰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4月6日-2023年12月11日)、博时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6月2日-2024年6月27日)的基金经理。现任权益投资四部投资总监助理兼博时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年7月20日—至今)、博时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9月3日—至今)、博时新能源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8月24日—至今)、博时移动互联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9月29日—至今)、博时专精特新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12月6日—至今)、博时优享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8月2日—至今)的基金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